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3-09-12 01:37:09 作者:天天体育平台官网-泵阀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吴建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章其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冬香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要不要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1、应收票据较年初减少30.22%,根本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瑞帆节能去年收回应收账款取得的承兑汇票在报告期内用于支付工程款所致;

  2、其他应收款较年初增加34.31%,根本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支付的投标保证金及业务周转金增加所致;

  3、长期股权投资较年初减少39.34%,根本原因是收回上海驭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部分投资款所致;

  4、其他非流动资产较年初增加145.57%,根本原因是报告期内预付的设备购置款增加所致;

  5、预收款项较年初减少89.49%,根本原因是报告期内全资子公司上海神通预收房租结转收入所致;

  6、合同负债较年初减少41.71%,根本原因是报告期内全资子公司神通置业人才公寓项目住宅向员工交房合同负债结转收入所致;

  7、其他流动负债较年初减少47.48%,根本原因是报告期内全资子公司神通置业合同负债结转收入所致。

  1、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48.72%,根本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出售的收益比去年同期增长所致;

  2、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增加65.99%,根本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产销量比去年同期增长所致;

  3、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32.44%,根本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依照会计准则将运费计入经营成本所致;

  4、研发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41.47%,根本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的研发支出比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5、其他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188.51%,根本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比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6、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667.75%,根本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依照权益法核算的上海驭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投资收益比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7、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增加132.73%,根本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捐赠比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8、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84.84%,根本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的总利润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341.07%,根本原因是报告期内销售商品回款与购买商品付现金额的净额较上期增加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06.60%,根本原因是购建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较上期增加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91.43%,根本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新增短期流动资金银行借贷净额比去年同期减少所致。

  1、公司于 2020 年顺利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5,发证时间为2020年12月2日,有效期为三年。本次系公司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后再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依照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公司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起连续三个年度(2020-2022年)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

  2、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撤回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的议案,并且重新编制并披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等相关报告。公司此次融资用于“乏燃料后处理关键设备研发及产业化(二期)项目”“年产1万吨大型特种法兰研制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旨在逐步提升公司主要营业业务的竞争力,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和未来融资能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求及股东利益。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和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和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2021年一季度,公司直接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356.39万元,截至2021年3月31日,累计使用募集资金33,781.08万元,加上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2.11万元,截至2021年3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15,314.78万元。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本次会议已于2021年4月15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了通知;

  2、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本次会议于2021年4月25日在公司2号基地三楼多功能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4、 会议主持及列席人员:本次会议由董事兼总裁吴建新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5、 会议合规情况:本次董事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公司2021年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一季度的真实的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为保证公司合理使用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满足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拟调整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调整后公司预计向各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17.30亿元(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等),上述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的需求决定。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为方便办理此次与上述各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事宜,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兼总裁吴建新先生代表公司与各金融机构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有关文件,授权期限至本事项办理结束为止,受托人应忠实履行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4月27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调整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2020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16.6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披露的《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16.6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

  2021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合理使用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满足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会议同意调整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的额度,调整后公司预计向各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173,0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等),上述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的需求决定。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为方便办理此次与上述各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事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兼总裁吴建新先生代表公司与各金融机构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有关文件,授权期限至本事项办理结束为止,受托人应忠实履行义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撤回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的议案》,公司最大限度地考虑当前市场与政策环境、结合自己真实的情况及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经审慎分析并与中介机构等反复讨论,决定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 年3月30日披露的《关于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撤回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21]38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对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